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846号
申请人: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经理。
被申请人:***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昆嵛路19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贾中红,经理。
申请人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6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12月30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