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西楼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西楼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鞠鹏霄,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西楼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1781907.38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2022年1月18日、2022年4月18日、2022年6月7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处的银行存款200万元。2022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多处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楼街××号××号××号××号不动产,但上述不动产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对上述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置。2022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鞠鹏霄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2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其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文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