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3898号
原告: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梅,山东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河右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作波。
原告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洪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金琳
书 记 员 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