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昆嵛路19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贾中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46017.74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及利息2221402.74元,扣缴案件执行费24615元,申请执行人认可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