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河右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鲁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178000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17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2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网络资金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但本案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故对上述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置。2022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威青高速南、河右路西不动产,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但本案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对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辆汽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不需要法院处置。2023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3年3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