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福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三林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福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辖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林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IFC写字楼25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培卿,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福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社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亓付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三林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福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22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三林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筑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山东三林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临沂市××山区,有被上诉人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予以证实。综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