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250号
原告:山东晶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
被告:临沂福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工业园。
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晶晶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550元,由原告山东晶晶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