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3548号
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56799947,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庙耩路1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苏国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贤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E1408M,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西北山路-51号-21。
法定代表人:宋杰伟,总经理。
被告:宋杰伟,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荣成市。
第三人:威海咏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NH1DYXW,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钦村路-129号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梁永胜。
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贤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宋杰伟、第三人威海咏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雨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