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2722号
申请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庙耩路1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56799947。
法定代表人:苏国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00F50330103Q。
法定代表人:徐晓飞,校长。
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16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滋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雪枫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1)鲁1091民初272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1、(2021)鲁1091民初2722号裁定书1份;
2、保全材料复印件一宗;
受送达人
申请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本院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蔡利送达人:姚雪枫
注:1、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1)鲁1091民初272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21)鲁1091民初2722号裁定书一份;
受送达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送达地址
邮寄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蔡利送达人:姚雪枫
注:1、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