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38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苏国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青岛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2年10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9日、11月22日、2023年1月4日、2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财付通有少量的存款并予以划拨**元。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四份保险合同,经本院查证已被另案提取,故不予冻结处置。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元,本院已于2023年2月14日予以提取。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鲁K9××**号车辆,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予以查封,因该车购置时间较长且交通事故后未完全修复价值较低,故本院暂不予处置。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2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
4、本院依法于2022年10月18日线下查询二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本院已执行到位**元。经网络查询车辆、证券、股票、保险等均未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杨继法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