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2民初4053号
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56799947,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庙耩路1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苏国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丛剑波),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阮晶晶),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号楼××室。
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华奥公司装修款79492.86元及利息(以79492.8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华奥公司分别为***、***(二人系夫妻关系)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号楼××室及威海市环翠区××号××室房屋进行装修。两套房屋装修款合计为129492.86元,但***、***支付了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华奥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辩称,华奥公司为其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及威海市环翠区××号××号楼××室的房屋装修一事属实,其亦认可华奥公司主张的欠付装修款数额79492.86元。事实上,当时华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国宽委托***办事,承诺只需支付50000元材料费即可,免除余下的人工费等装修费用,为此,其专门去北京协调,还请了相关人员吃饭。装修完工后,其已支付苏国宽装修款50000元。另,本案与***无关。菊花顶南区7号402室的房屋系其于1998年以威海市金惠铸造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归***个人所有,装修事宜亦系其与苏国宽沟通的,***并不知情。
***辩称,菊花顶南区7号402室的房屋与其无关,该房屋装修一事***不知情,亦未参与,且其从未在该套房屋内居住。伴月湾小区壹号公馆13号102室房屋仅进行了一部分改造,***曾告知其该套房屋装修款为50000元,在装修完工后已经支付给华奥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
***与华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国宽协商装修事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2017年至2018年间,华奥公司先后为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婚前购买的、登记于***名下,2017年开始装修)以及伴月湾小区壹号公馆13号102室房屋装修(2018年初开始装修)。2017年12月23日,***通过案外人周琴向华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国宽(开户名:苏国宽,开户行:中信银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6217********)账户内转账50000元。2019年1月8日,苏国宽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元帅8818”)发送华奥公司自行制作的装修费用明细表2张,其中“菊花顶家装”表格中载明装修费用累计87818.16元,“伴月湾家装”表格中载明装修费用累计41674.7元,***未予回复。庭审中,***称其记不清楚,但对其欠付的装修款数额无异议。
2022年5月5日,苏国宽以个人名义向***发函,上书“你好***女士:我是苏国宽,上个周到过你家两次也没跟你见上面。在2018年时***局长委托我为你们装修伴月湾壹号公馆13号楼102和菊花顶的房子。装修费用总计129492.86元,***局长已付50000.00元整,剩余尾款79492.86元何时能付,望告知。(限7个工作日与我联系,如未联系我将采取法律程序)联系人:苏国宽联系电话:186××******年5月5日”,未加盖华奥公司公章。***收到,但未予回复。2022年6月17日,华奥公司以***、***欠付其装修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称案涉威海市环翠区××号××号楼××室购买于2013年,其自2015年、2016年起居住至今。
另查,2017年2月7日,山东华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羽公司”)与丛晓波、***(丛晓波代)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华羽公司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019年1月10日,华羽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案外人丛晓波诉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鲁1091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华羽公司与***、丛晓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丛晓波于2019年7月2日前偿还华羽公司借款40万元,华羽公司自愿放弃向***、丛晓波主张利息损失;若***、丛晓波逾期偿还,则华羽公司有权自2017年2月8日起至二人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向其主张利息损失;二、双方此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2019年7月10日,华羽公司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鲁1091执626号执行裁定书,同年8月1日查封了***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房产。2019年10月8日,该院作出(2019)鲁1091执62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房产。2020年2月1日,案外人邓泽霖以1102000元的成交价格购买该套房屋,现上述房屋登记于邓泽霖名下。
本院认为,华奥公司与***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华奥公司实际为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及威海市环翠区××号××号楼××室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且***认可华奥公司为其装修的事实,故本院对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华奥公司主张的装修款数额79492.86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虽称华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国宽曾表示仅收取其装修费用共计5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其对华奥公司主张其欠付装修款79492.86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结合华奥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苏国宽电子转账凭证,对于华奥公司要求***支付其欠付的装修款79492.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华奥公司要求***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称案涉房屋装修款项与***无关,***亦不认可华奥公司向其主张威海市环翠区××号××室房屋的装修款,认为其仅需支付环翠区伴月湾壹号公馆13号楼102室房屋的装修款,且已将50000元装修款支付给华奥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庭审中虽称其记不清楚华奥公司是否向其发送案涉两套房屋的装修明细,但对其欠付的装修款数额无异议,结合华奥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一宗及***与苏国宽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华奥公司关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装修款为87818.16元、威海市环翠区××号××号楼××室房屋装修款为41674.7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原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前个人财产,虽于***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但该房屋已于2019年8月1日被查封、2020年2月1日作为***个人财产被拍卖,现华奥公司无证据证实该房屋用于***与***共同生活,***从中获益,在***否认其对该房屋装修事宜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威海市环翠区××号××室房屋装修款87818.16元难以认定为***与***夫妻共同债务。威海市环翠区××号××号楼××室房屋,装修后由***居住至今,故该房屋装修款41674.7元应认定为***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主张***支付的50000元系支付环翠区伴月湾壹号公馆13号楼102室房屋的装修款,但该笔款项支付于2017年12月23日,而该时间,环翠区伴月湾壹号公馆13号楼102室房屋尚未开始装修,在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已经装修且之前从未支付装修款的情况下,按常理分析,该款项系用于支付威海即***应支付华奥公司装修款79492.86元,而***仅对其中的41674.7元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因***、***逾期支付装修款,故华奥公司要求其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调整后予以支持。
综上,华奥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7818.16元及利息(以37818.16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41674.7元及利息(以41674.7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由被告***负担4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俊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