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18)鲁1402执17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鑫源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禄,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曹庆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庆河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庆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理由是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刘世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田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