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4636号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被告: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曹庆河。
被告: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智。
被告:曹庆河,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庆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