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1)鲁1402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鑫源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禄。
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迎宾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曹庆河。
被执行人:曹庆河,男,汉族,1975年3月5日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庆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庆河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本院认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庆河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如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庆河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402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身杰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