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甲4号。
被执行人: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蒙山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处理方案,现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