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1628号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秉航,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汇大厦东侧办公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曹庆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曹庆河。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庆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培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梁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