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骏达机械有限公司、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03执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骏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喜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世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鲁北证经字第1068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德州世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陵国用(2012)第001483号土地使用权,房权证陵县字第××号、D1××14号、D1115号、D1××16号、D1117号、D1××18号房屋及生产设备一套(详情见抵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