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03执222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骏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
负责人:朱前锋,行长。
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喜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南晶华路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世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喜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世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将其对被执行人德州显辉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喜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世通商贸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德州骏达机械有限公司,由第三人德州骏达机械有限公司享有本案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德州骏达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