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江苏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仇叶全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29民初1425号
原告:***,女,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黄静明,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袁某1。
法定代理人:黄静明(系袁某1母亲),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袁某2。
法定代理人:黄静明(系袁某2母亲),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祥,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蒋坝镇淮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洪泽县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增治,该公司员工。
被告:仇叶全,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贾翔,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洪泽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兵,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交通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赵可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淮玲,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边寿民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成龙,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静明、袁某1、袁某2与被告江苏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仇叶全、贾翔、洪泽县特殊教育学校、洪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且原告方已全额收到被告等人的赔偿款,双方民事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静明、袁某1、袁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9元,减半收取计4590元,由原告***、杨春
桂、黄静明、袁某1、袁某2负担。
审 判 长 张 蕊
人民陪审员 郭 澄
人民陪审员 纪伏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