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1132号

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严海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康城****

法定代表人:康景瑞。

被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区。

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已交纳),变更收取25元,退回原告6825元。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祁 蔚

人民陪审员  曹从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