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1132号
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严海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康城****
法定代表人:康景瑞。
被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区。
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大长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已交纳),变更收取25元,退回原告6825元。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祁 蔚
人民陪审员 曹从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