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与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广,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康景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律师事务所与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