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广,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康景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律师事务所与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