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20211251X,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办公地址淮安市小康城六区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需经被执行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向行政审批部门递交股东会决议后依法予以变更,无法强制涤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2执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王琍琍
审 判 员 刘卫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