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6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桂民,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正飞,盐城市大丰区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康景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友,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被告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停、吕某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停价值16万元的资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56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停价值16万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停、吕某于2020年11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蒋某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慧
书 记 员  夏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