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与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与淮安市弘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