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463号
申请人: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61798347U,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南区创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林。
被申请人: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986475960,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工业集中区12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史先虎。
申请人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宿迁市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2万元。申请人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宿迁市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