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566号
原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管委会8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康绪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尚尚、马雷,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鑫上城C1308。
法定代表人史先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市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住所地宿迁市人民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
委托代理人丁三华,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夫宝
人民陪审员  耿利军
人民陪审员  吴 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