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59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芳、王青(实习),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工业集中区122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98647596C。
法定代表人:史先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淮阴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长西街道西大街174号,社会信用代码12320800469475361Y。
负责人:朱留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武文璐(实习),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坤公司)、江苏省淮阴中学(以下简称淮阴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锦坤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定)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淮阴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锦坤公司与淮阴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锦坤公司承包淮阴中学报告厅装饰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062199.03元。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锦坤公司为挂靠关系。现该工程已验收并经决算交付使用,被告仍欠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6日,淮阴中学与锦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淮阴中学将江苏省淮阴中学报告厅装饰工程发包给锦坤公司施工。合同第16.1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风险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为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以经招标人代表签证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合同第24.2条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本合同第24.1款约定范围以外的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通用条款所列第(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2020年1月2日,**与锦坤公司签订《项目施工确认书》,约定**为项目承包责任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竣工验收、包保修、包税金、包应缴公司利润及包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工程项目施工价为工程总造价的90%,10%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和净利润。合同第十款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淮阴中学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锦坤公司施工,锦坤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淮阴中学与锦坤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二者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交由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无管辖权。现**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锦坤公司、淮阴中学承担付款责任,必然涉及锦坤公司与淮阴中学之间的工程款纠纷,而该工程款纠纷应由仲裁机构仲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请无需以仲裁裁决为依据。故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峰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姝言
书 记 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