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恢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涟水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蔡德恩,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道宽,男,汉族,1954年11月26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段兰英,女,汉族,1954年06月18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张建家,男,汉族,1978年01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2月04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蔡德恩,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生,住淮安市。
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涟水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道宽、段兰英、张建家、**、蔡德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法院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12执恢45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