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5084号
原告淮安乔氏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淮安乔氏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乔氏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自行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乔氏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淮安乔氏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慈双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