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财保25号
申请人:***,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淮安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050213493G,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安芯智能港****。
法定代表人:丁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8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淮安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款285000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娅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素云
书 记 员 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