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231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淮安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能港49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淮安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淮安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淮安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丽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绳 梅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