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景某某、被告内蒙古永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81民初685号
原告温某某,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告景某某,男,现年36岁,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告内蒙古永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丰镇市工业园区节源中水回用厂项目部。
法人代表:***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景某某、内蒙古永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