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524民初1706号
原告:郭某某,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原告:卢某,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原告:***,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5293168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郭某某、卢某、***、***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7000元与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之日至清偿为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金寨县恒大养生谷洪家河河道改造工程,并将爆破工程发包给安徽六联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郭某某、卢某、***、***负责实际施工,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现仍然下欠607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郭某某作为自然人,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具有法定的爆破作业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其与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土石方爆破合同》应确认无效,且《土石方爆破合同》中安徽六联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未盖章,仅有郭某某个人签名,郭某某不是安徽六联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的负责人,不能代表六联公司金寨分公司签订爆破合同,因此该爆破合同的乙方主体是郭某某。2.郭某某依《土石方爆破合同》施工的实际方量未经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最终核算确认,其主张下欠607000元无事实依据,应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卢某、***、***三人不是《土石方爆破合同》的主体,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驳回卢某、***、***的起诉。3.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不再将土石方爆破工程列入建筑业活动,而归为专门性的特种行业,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综上所述,郭某某提出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卢某、***、***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上半年,恒大健康集团华东公司将金寨县恒大养生谷洪家河河道改造工程发包给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8月26日,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与郭某某签订《土石方爆破合同》,并加盖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章。合同约定,综合单价9元/立方米;付款方式为:工程过半时甲方(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付给乙方(郭某某)70%预付款,以后按实际完成的爆破方量,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此后,郭某某等四原告合伙施工,工程量经***和现场技术员***签字确认为269878.1立方米,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2050000元(含支付给六联爆破公司部分)后,余款至今未付,而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郭某某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即与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爆破合同》,因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四原告作为合伙施工人,要求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作为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其对工程量签字确认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所以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量未经其盖章确认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故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折价补偿工程款269878.1立方米*9元/立方米-2050000元=378902.9元,利息应从结算之日的次日即2022年1月30日起开始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某、卢某、***、***折价补偿工程款378902.9元及利息(以378902.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原告郭某某、卢某、***、***负担2000元,被告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不履行判决义务风险提示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3.被限制高消费:例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等。
4.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信用卡。
5.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就意味着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6.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存款、收入、股票、应收账款、房产、债务利息等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7.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8.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11.财产将采取采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12.公职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不得提升职务、职级晋升;不得评先、评优或授予荣誉称号。
1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人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本院的以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开户账号:1009********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人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汇入本院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另以附页摘要或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人也可直接向权利人履行义务,但需注意保存相关凭证,以免再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