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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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昌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109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宏昌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偿付案款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安徽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开设于建设银行的账户有存款6623.57元,已裁定扣划,扣除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1723.57元,无多余案款;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安徽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奔驰牌的机动车,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因未扣押车辆实物,暂无法处置;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安徽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在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走访,被执行人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六、被执行人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次执行到位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1723.57元。
因被执行人安徽宏昌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7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