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23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傲生,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城县人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傲生人民币28689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