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许世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83号
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皖舒城县。
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