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舒民二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