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恢115号
申请人: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荣保,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1891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杰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 萌
书 记 员 金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