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2742号
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信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侯煜荣,经理。
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信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就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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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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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