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汾阳市***鸿图建筑材料租赁站、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82执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鸿图建筑材料租赁站。
负责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汾阳市***鸿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晋1182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0月19日对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户内存款392058元,执行费5781,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及互联网账户内存款3978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振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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