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雄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2财保406号
申请人:河北雄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288号新东方城市广场商业区A座1514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辉,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阅园一区6号楼5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贺政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雄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道专业支行,账户:1100********。申请人河北雄栩贸易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雄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兴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道专业支行(开户账户:1100********)存款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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