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福海汉能恒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3民初962号
原告: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放区卫星路513号2-1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钟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海汉能恒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福海镇自来水场后第三栋小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海汉能恒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海汉能恒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巴合特别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哈迪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