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易丽,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13号2-1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钟斌,该公司总经理。  
岳普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岳劳人仲字(2021)8-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书,该院于2021年11月27日以(2021)新0106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岳普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岳劳人仲字(2021)8-10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1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俊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