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代理人:易丽,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13号2-1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钟斌,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立案受理,目前尚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雷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