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4323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513号2-1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43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于202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2)新43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并处罚金20000元,非法所得64058元,其中6780元予以发还**所在被害单位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5727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保险登记、无存款登记、无证券登记等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结果及强制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利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巴提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