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5710号
原告: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赣江街217号格林威治城一期A27号楼地下商业01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吐鲁番市。
被告: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