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民终2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益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翰益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电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翰益房地产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驳回电力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没有依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完毕,送电前各项手续和资料交甲方,付至合同价款的17%,预留3%的质保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住宅工程我方已验收使用,但电力达公司未将相关手续和资料交予我方,住宅工程中的20%工程款未达到付款节点。商场工程,电力达公司在变压器、配电室送达工地时未通知我方,工程未验收,也不存在送电前各项手续和资料的交付情况,商场工程尚未达到支付60%工程款的付款节点。另外,电力达公司存在不按合同实际履行,其没有向我方提供工程进行系统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的资料,未办理商城安装设备的移交手续。
电力达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翰益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是认可的,其理应支付工程款。我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其中住宅区送电手续履行完毕,商场区域,翰益房地产公司认可是因为其原因没有送电,我公司已将全部资料送达电力局,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电力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翰益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769,517.60元;2、判令翰益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72,527.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翰益房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0日,翰益房地产公司(甲方)与电力达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翰益房产同城国际B区住宅高压配电室及10KV外网安装施工合同以及一份B区商场高压配电室及10KV外网安装施工合同,其中住宅供电工程包干价120万元、商场供电工程包干价280.8万元,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包料、包办手续、包工程验收。两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合同签订,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40%;变压器、配电柜送达工地,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40%;工程验收完毕、送电前各项手续和资料交甲方,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7%;预留3%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余款一次付清,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处理时间为8小时内恢复供电。两份合同中还约定,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合同价款前,乙方安装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归乙方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电力达公司、翰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两份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两份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住宅区域已送电,商城区域虽未送电,但翰益房地产公司自认商城区域未使用而未送电,无相反证据证明电力达公司未完成商城供电工程的施工,故应认定电力达公司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翰益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两份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合计400.8万元,翰益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2,268,482.40元,且质保期已届满,故翰益房地产公司应给付电力达公司工程款为1,739,517.60元。电力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包含的30,000元负控费为电业部门收取的相关规费,且其为代缴,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电力达公司可另行主张。双方合同中无违约金条款,电力达公司主张违约金172,527.9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新疆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9,517.60元;二、驳回乌鲁木齐电力达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172,527.9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另在二审中,电力达公司已将两份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资料交予翰益房地产公司。
本院认为:电力达公司与翰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同城国际B区住宅高压配电室及10KV外网安装施工合同、B区商场高压配电室及10KV外网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完毕、送电前各项手续和资料交甲方(翰益房地产公司),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7%;预留3%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余款一次付清。电力达公司已完成工程的施工,并已验收,且住宅区域已送电,而商场区域未送电原因系翰益房地产公司未使用并同意不送电,目前双方已就工程资料交接完毕,且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已满,翰益房地产公司应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翰益房地产公司认为电力达公司未交付相关手续和资料,商场工程尚未达到支付节点,但其在诉讼中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翰益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5.66元,由上诉人翰益房地产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