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呼执字第005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佳伟新能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大草滩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依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乌仲裁字第29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大草滩村村委会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大草滩村村委会支付申请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77555.3元。本案申请标的177555.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77555.3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256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经过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大草滩村村委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乌仲裁字第2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塔尔
代理审判员盛建华
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阿依登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