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木萨尔县恒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6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体巷********。

法定代表人:梁伟忠,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恒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通嘉世纪城**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木萨尔县恒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吉木萨尔,住所地:昌吉州吉木萨尔县被庭综合物流园建材区**楼****商铺v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8pt; text-indent: 30.05pt; 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orphans: 0; widows: 0;">
法定代表人:张双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恒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46634.7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46634.7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2.2020年11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3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O 二 O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