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大漠福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梁伟忠。
被执行人:新疆大漠福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崇来。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伟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大漠福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87251.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14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5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3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新疆大漠福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不动产、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19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新疆大漠福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间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及社会反馈新疆大漠福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搬离通安南路1666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联排商业16号门面;
5.本院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忠
审  判  员   吐尔逊·木沙
审  判  员   李  国  华
二 O 二 O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杨  永  虎